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

我的共有土地為什麼賣不出去?

 筆者最近遇到幾個共有土地的地主想要出售個人持有的共有土地.明明開價已經比臨地成交價還要便宜了.但是還是乏人問津一直找不到買家來承接....問我要如何處理才好?筆者問當事者是否曾經和其他共有人討論是否共同出售或者合建之類的.....當事者說有討論過但是沒有結果.因為每個人的想法不一樣.要討論到一致的共識可能有困難...
   俗話說.一盤魚仔全全頭就是這個意思.共有土地困難整合想法南轅北轍就是如此.筆者告訴當事者既然整合困難可以走調解分割或裁判分割.變價出售等方式來處理....但是當事者聽到走法院要地價1/10的訴訟費用就...........專營共有土地消滅 變價 分割 買斷 http://chun0937238256.pixnet.net/blog     那麼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土地法34條之一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雖然土地法是有這些規範.但是執行的卻是人.當事者要去做這些整合的工作也不太可能.以筆者處理共有土地的經驗很多的共有人因為過去的歷史糾葛產生很多嫌隙而無法彼此對話.還有有他在就免談的情形產生.所以調解是條很好的辦法.當然如果調解不成?走上訴訟之路裁判分割或變價也是消滅共有關係唯一的路了.

專營共有(持分)土地消滅 變價 分割 道路地 公設地 買斷
line  id :  chun5328    手機0937-238256
https://goo.gl/F8ZjZi         專營共有(持分)土地消滅 變價 分割 道路地 公設地 買斷
https://goo.gl/G5dVn5      不要錯過人生第一桶金100萬元就在你身邊的機會  
http://chun5328.pixnet.net/blog                                   蓮花竹規格及價格表
http://chun0977301168.pixnet.net/blog                       電動摺疊腳踏車  零碳家族生活圈

http://linwen0424.pixnet.net/blog                        紫南宮求發財金一起來發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